12月7日,李克強總理簽署第645號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其中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作了三處修改。其一,將第十三條第一款:“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制定有關安全營運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規范和標準,配備相應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并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的專項驗收。”中對“并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的專項驗收”的文字作了刪除;其二,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評估機構”修改為“委托有關技術機構”;其三,刪去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